主要政策
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5-01-14信息来源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:470次
财税【2013】6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:
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,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,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:
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
请遵照执行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2013年9月23日
发布日期:2013-09-23
网址链接: http://szs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1309/t20130929_994642.html